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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7 | 生效日期:2000-01-07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七日
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
一、派驻范围 凡属使用财政拨款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本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属派驻范围。派驻将分批进行。第一批派驻的单位有: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直传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计划厅、省农业厅、省文化体育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检察分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省房改办。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派驻及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海南省省直单位会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派驻机构和财会人员的管理。会计管理局属省财政厅领导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内设若干处,每处负责几个派驻单位的财会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派驻单位的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设置及管理;
(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
(三)检查派驻单位的财会工作;
(四)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它收支情况。
三、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
(三)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监督派驻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加强账户管理、现金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及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
(四)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会计管理局反映;
(五)参与派驻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的拟定,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增值;
(八)办理会计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由会计管理局统一管理。派驻财会人员必须符合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原则上在原单位现有编制的财会人员中选派,其编制从原单位划归会计管理局。派驻财会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二)会计管理局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办公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标准划拨。
(三)派驻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
(四)实行派驻财会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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