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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27 | 生效日期:2000-01-27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60号)精神,决定自l999年冬季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由原定的120元提高到14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定的135元提高到16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在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从发放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45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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