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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发[2001]第13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01-11-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我省发行彩票以来,由于彩票发行点多、面广,收入零星,各地疏于管理,漏征漏管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加强我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源泉控制、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现将《辽宁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代销彩票的单位和个人为我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与彩票发行单位签订代销彩票合同的个人。
第三条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为我省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委托代征人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税款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第五条 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税款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统一缴纳。
第六条 对纳税人月代销手续费不足400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超过400元(含400元)的,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依5.5%的征收率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纳税人月代销手续费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免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并分别扣除个人代销彩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余额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应于本办法实施前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签订《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须遵守协议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应分市、按月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九条 对委托代征人及扣缴义务人,可根据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情况给予实际代征或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第十条 对委托代征人员及扣缴义务人不能及时、足额代征或代扣代缴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样式附后)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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