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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企一[200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做好本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查面为所征管的已投产(经营)企业户数的10%。对已经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企业不再重复核查,但可纳入核查面,并按核查情况汇总表要求补充所需上报资料。

  二、各单位在核查中,应根据财政部核查要求,选择5户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于核查出来的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核查出来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单位在9月7日前,将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一处。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略)
   2.核查情况汇总表(一)、(二)(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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