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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财企一[200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做好本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查面为所征管的已投产(经营)企业户数的10%。对已经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企业不再重复核查,但可纳入核查面,并按核查情况汇总表要求补充所需上报资料。
二、各单位在核查中,应根据财政部核查要求,选择5户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于核查出来的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核查出来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单位在9月7日前,将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一处。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略)
2.核查情况汇总表(一)、(二)(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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