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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1]69号、沪价费[200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财综[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1年8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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