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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市府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1]50号、沪价费[200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1995]51号、沪价费[95]1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1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行废止。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其他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具体项目见附表一,其中建筑企业管理费已在去年底停止收缴)。
二、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等9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对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重新审定后确认,转出后的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表二),同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杳出,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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