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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7 | 生效日期:2001-09-27 |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函》(赣文函字[2001]12号)收悉。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2001]44号),综合考虑制证成本等因素,经研究,现将《网络文化准营证》正副本工本费核定为每套20元。
《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执收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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