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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宜春赣西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8 | 生效日期:2001-10-18 |
宜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春赣西大桥收费立项的函》(赣府厅字(1999)136号),经省价格认证中心测算认证,本着收费还贷和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你市宜春赣西大桥收取过往机动车辆通行费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过宜春赣西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车辆(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5元/辆次;
2、2吨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每吨5元/次,超过20吨(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车次加收1元;
3、摩托车、简易机动车2元/辆次。
三、收费年限 经测算,宜春赣西大桥收费站收费年限为20年(即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O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度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费资金及票据的管理 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宜春赣西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收费票据由收费单位编报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审定后统一印制。收费单位凭票据购领证定期到省财政厅领购。
五、本文下达后,请收费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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