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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1]7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6 | 生效日期:2001-10-26 |
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提请审核我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渝油专校[2001]2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银行贷款的形式,投资新修建了1栋学生公寓(7号),该公寓建筑面积为8138平方米,190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4.9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话、彩色电视机、空调、校园计算机网络、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电脑桌椅、书架、衣柜、鞋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3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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