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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巫溪县尖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7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2001-10-30
 

巫溪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县“关于尖山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巫溪价字[2001]11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县尖山中学采取贷款的形式,投资新建学生公寓2栋(男生和女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和740平方米,有32套和20套房间,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8人,每生使用面积3.42-3.7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洗衣台、电扇2把、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安装有磁卡电话1部。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50元。
  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2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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