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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巫溪县尖山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1]7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30 | 生效日期:2001-10-30 |
巫溪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县“关于尖山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巫溪价字[2001]11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县尖山中学采取贷款的形式,投资新建学生公寓2栋(男生和女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和740平方米,有32套和20套房间,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8人,每生使用面积3.42-3.7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洗衣台、电扇2把、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安装有磁卡电话1部。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50元。
2、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学生,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2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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