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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忠公路龙宝段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府[2001]2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2001-11-02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万忠公路龙宝段等交通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1)4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们在请示中建议万忠公路龙宝段的收费年限暂定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200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意拆除该段公路已设置的龙宝收费站。

  二、你们在请示中建议石柱县石遂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的收费年限为20年,由于收费年限较长,本次暂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0年,即从1999年11月4日至2009年11月3日。

  三、上述两段公路收费10年期满后,你们要对公路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测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车流量变化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同意石柱县石柱至西沱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14年,即从2000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

  五、上述3段公路均为收费还贷公路。根据规定,在收费期限内还清贷款和集资款的,要停止收费;在收费期满后尚未还清贷款和集资款需要延长收费年限的,须说明原因和合理的理由,再申请延长收费期限。

重庆市政府
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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