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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计收费[2001]13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9 | 生效日期:2001-09-29 |
焦作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鉴于焦作市公路局投资修建的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已具备通行条件,为使其尽快投入使用,及时偿还建设贷款本息,根据原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十个公路项目准于设站收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257号、豫财预外字[1999]30号、豫交征字[1999]4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下列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1、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
2、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
4、经省交通厅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
三、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通行费征费的有关车辆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四、违章处理规定。 凡行驶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的车辆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加收应缴费额5倍的费用。
五、焦作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站明显位置设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告牌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六、焦作市公路局单独投资修建的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在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通行费专用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按《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财务监审的通知》(豫财规[2000]8号)执行。
附件:焦作至巩义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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