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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关于清理电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信部联清[2001]821号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按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规定,电话初装费(包括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补装费,下同)和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为认真做好两费的清欠收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1年7月1日前已交纳电话初装费但至2001年7月1日仍未装机、入网的待装用户,电话初装费应全额退还用户。同时,要做好邮电附加费的清退工作。
二、各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其欠缴的两费仍应按原渠道边清理边上缴,2001年11月30日前交清所有应缴款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报告和报表及时上报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三、各公司根据本通知要求可视情况制定清理计划。
四、各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应处理好与用户的关系,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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