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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取消工程预决算审计中核增核减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6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9 | 生效日期:2001-11-09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原新价非字(1994)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即:“对接受委托对工程预、决算审计(包括编制工程预算)业务的,除按新价非字(1994)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外,对核增核减的工程,按其核增核减工程费的5-10%收取”废止,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主动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发证机关的年审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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