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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我区统计登记工本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6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13 | 生效日期:2001-11-13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统计登记工本费及增补登记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由于近年来统计登记成本加大,以往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鉴于此种情况,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3)66号《关于重申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对我区统计登记工本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书价格由每套20元调整为每套38元(含正本芯、框、副本芯、封皮及登记表)。
二、统计登记手册20元;统计法规手册18元。
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否则,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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