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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襄政办发[2001]1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01-10-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址(鄂发[2001]16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址(鄂地税发[2001]20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农村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稳定,现就做好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个代表"的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对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精神进行一次再学习,要充分认识到,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不仅是一个收入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保证农村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本地区范围内不出现因平摊、预征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而加重农民不合理负担的事件发生。

  二、严肃税收政策,开展专项治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基层财政、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维护财政、地税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农业特产税必须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各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工作中要坚决做到"六不准"。即不准超过税源实际盲目分配特产税任务;不准按田亩、人头平摊征收特产税;不准在同一计税土地上重复征收农业税、特产税;不准违背农民意愿提前征收农业税、特产税;不准借征收农业税、特产税之名搭收其他费用;不准白条收税。屠宰税必须由地税部门依法据实征收,只准在应税牲畜的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要严格执行屠宰税管理上的"六个禁止",即严禁按人、户、田亩平摊屠宰税;严禁预征税款或预征保证金;严禁以税代罚;严禁擅自提高征收标准;严禁"税费"不分,将屠宰税与"三提五统"合并征收;严禁以行政手段代替税收执法程序。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对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平摊问题必须实行严格的专项治理,落实治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认真查处,决不姑息。

  三、严格税收征管程序,抵制违规行危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规范内部管理入手,严格按照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据实调查税源,建立税源台帐。根据调查税源按户测算应征税额,从源头上杜绝按人头、田亩平摊行危基层地税分局自行征收屠宰税税款的,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管程序,做到票税同步,及时出具定额税票给纳税人。对实行定点屠宰,统一收取税费的管理单位,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按日记录屠宰数量,按月及时结算税款。对无税款征收程序,并以屠宰税名义入库的乡镇财政调剂资金,乡镇地税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对抵制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四、认真清理整顿委托代收组织和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征收中,特产种植大村大镇和税源基地直接由财政所上门依率据实征收,不准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应税农户,可以委托村委会代征,但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税票填开到户,不出现重征、加码行危各县(市)、区、乡镇地税分局要对委托代收屠宰税的代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对不接受地税部门管理,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代收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代收资格,收回代收证件。对代收人员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实行平摊、预征的,要追究委托代收的地税部门的责任。各基层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收单位和代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进行培训,经常开展检查和辅导,严格按"双限"结报要求结报税款;要严格票证管理,确保代征人员代收税款时按要求出具税票到纳税户。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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