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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劳局[2001]3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补助60%,满70周岁补助70%。

  第五条 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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