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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2001-10-01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9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理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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