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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1]3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2001-10-19
 

广西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请示》悉。鉴于你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主要从事广西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单位提供教育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的自收自支单位,所开展的工作为有偿服务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不属于政府行为的,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坚持“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及培训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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