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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静脉用药证、医疗机构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3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9 | 生效日期:2001-10-19 |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医疗机构评审等项目收费的函》(桂卫规财[2001]17号)悉。你厅申请的医疗机构评审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静脉用药证》工本费三项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字[2000]10号)批准立项收费。经研究,现将其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5元;
二、《静脉用药证》工本费:每证35元;
三、医疗机构评审费:
1、医疗诊所、站评审费:1000元/个/次;
2、乡镇卫生院评审费:1300元/个/次;
3、一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800元/个/次;
4、二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2000元/个/次;
5、三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7000元/个/次。
医疗机构评审有效期三年。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静脉用药证》工本费已包括印制成本、运杂费、损耗费、登记表格工本费、计算机档案管理等费用。
五、医疗机构评审费已包括专家评审酬金、食宿费、交通费、各类实践技能考试的仪器设备折旧和材料消耗费、评审申请书、评审细则工本费、等级医院证书、铜质标牌工本费、计算机档案管理、有效期内等级医院主要评审指标年度检查考核支出等费用。
六、请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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