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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新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费[200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新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粤交集投[2000]265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批示(粤办函[2001]594号),现批复如下:

  一、新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为标准车公里0.45元,各类车辆在该路各出口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

  二、新台高速公路收费车辆的分类及收费系数按附表1的标准执行。

  三、新台高速公路所收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其余须专款用于偿还该路的投资本息。该路每年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车流量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和交通厅每年第一季度对高速公路收费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票据。 
 
附表一: 新台高速公路收费车辆分类及收费系数标准表(略)
附表二: 新台高速公路收费车辆通行费标准表(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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