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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省道S113线阳江市阳春北段春湾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费[200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6 | 生效日期:2001-10-16 |
阳江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审批省道S113线春湾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阳交呈[200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0]325号的有关批复,同意省道S113线阳江市阳春北段(新兴交界至阳春崆峒路口,全长44.45公里,采用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改建工程建设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春湾收费站”,对过住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S113线阳江市阳春北段(新兴交界至阳春崆峒路口)改建工程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须停止收费。
三、收费站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阳春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省道S113线阳江市阳春北段春湾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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