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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一、释义
(一)本规定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本规定中的“项目采购”是指对项目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所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本规定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四)本规定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填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二、采购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采购计划的制定,在财政部同意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时要确定项目采购的方式、适用程序和进度时间安排。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采购流程图,以明确在什么时候应完成哪些步骤。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有关的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认定,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制定的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省直厅(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备案。
三、采购公司的选定
(一)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家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的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函件通知省直厅(局)、市财政局转告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省直厅(局)或市财政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省财政厅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招标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采购公司需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在截止日期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成立由5名以上奇数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第一、 二类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省、市财政部门的代表。负责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各个子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省财政厅和子项目所在市财政局的代表。
(五)评委会的评定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法》(财金[2000]15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
(七)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一概存档两年备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并抄送省直厅(局)或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收到财政部的复函后,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以函件通知省直厅(局)、市财政局。 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定委 托协议书。项目实施单位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应将其副本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四、 采购班子的组成和运作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选择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备专业知识,外语水平高的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采购班子,组织项目的采购工作。省直厅(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采购班子的组成和运作进行监督。 采购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采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向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财政厅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采购工作。技术规格的编制和对外技术交流以项目实施单位为主,采购公司参加;商务条款的编制和谈判以采购公司为主,项目实施单位参加;商务合同由采购公司负责对外签约,项目实施单位为见证人并签约。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汇报项目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采购程序
(一)采购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有关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本规定进行贷款项目的采购。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
(二)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对于日本、科威特贷款项目的采购应分别依循《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开发援助贷款采购导则》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购指南》进行,对于的国和韩国贷款项目的采购应按其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对于贷款国政府提供的特殊贷款(如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等)的,采购方式原则上可按贷款过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上述国别贷款项目的采购按以下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国际竞争性招标。
(1)按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各过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2)按各国的规定刊登招标广告、开标和澄清,需资格预审的应按规定进行。开标应有财政部门的代表参加。
(3)按各国的规定进行评标,包括对投标书进行审查、评定与比较,评标小组应有财政部门的代表参加。
(4)合同应授予其投标被确定为最低评标价,且具有相当能力和财力的投标商。 2.(1)其他采购方式。经贷款国主管机构批准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在当地刊登广告并按当地程序进行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际采购;直接采购;用计工方法来施工;或贷款国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按各国的规定进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相对于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的规定进行有限竞争性招标时,具体的采购方式须由财政部和贷款国主管机构事先商定。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按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2.按有关规定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根据贷款国要求,需要通过刊登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财经报》上,也可同时刊登在《国际商报》等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并抄送有关贷款国驻华使馆。如贷款国要求由其国内媒体登载的,从其规定办理。需资格预审的应按规定进行。 3.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和澄清,开标应有财政部门的代表参加。
4.按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包括对投标书进行审查、评定与比较,评标小组应有财政部门的代表参加。
5.应邀请得到最佳评标结果的投标人来完成合同,但对投标书中的标价、商业条款或技术规范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四)审核规定。
1.项目采购中,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须按财政部、国家有关部门、贷款国主管机构以及省财政厅规定报审的事项报审。
2.在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进行项目采购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须将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及评标报告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商务合同草签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公司应将加盖公章的评标报告(中文一份,英文二份)报送财政部。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
3.在采用除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项目采购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将选定供货商的过程、各公司参加竞争的详细情况及选定结果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4.采购公司须将商务合同副本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如贷款国要求提供商务合同副本,采购公司应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商务合同副本一份(英文)。
5.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确需申请增加贷款金额的,由省直厅(局)、市财政局转贷银行按《广东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粤财世[2001]4号)的规定办理申请事宜。
六、合同执行
(一)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项目实施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汇报合同执行情况,省、市财政部门可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出国考察及人员培训,省直厅(局)、市财政局应将项目组团单位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有关单位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报批手续。
七、采购监测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采购监测系统,编制采购进度和合同签约情况一览表,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纪律和处罚
(一)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有关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贷款国政府对其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规定以及本规定。
(二)在项目实施单位选择采购公司时,采购公司、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行业垄断或地方垄断。采购公司不得想项目实施单位以返还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三)在项目采购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采购公司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四)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五)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的用途,不得进口与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六)省财政厅对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处罚。省直厅(局)、市财政局应对本行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财政厅。
九、现行广东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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