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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财税[2001]第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1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财税[2001]5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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