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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组织承销商进行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分销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8 生效日期:2016-12-11
 

  (2001)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承销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1年记帐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912”)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分销期结束后可在证交所市场上市流通。

  二、“国债912”为记帐式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10年,以面值发行,票面利率为3.05%,起息日为2001年10月30日,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3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国债912”在本所挂牌分销,挂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认购申报单位为壹手或其整数倍(壹手为合计面值10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在本所分别挂牌卖出其诵销的国债,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国信证券”表示由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销售的国债。承销商的分销代码为16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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