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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4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08 | 生效日期:2001-09-18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闽人函[2001]7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省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核定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8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缴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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