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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市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房字3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3 | 生效日期:2001-10-01 |
漳州市物委、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91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对未经你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城市绿化赔偿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在收费地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时间从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
附表:漳州市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表(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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