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铀产品出售收入办理缴库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1]40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9-24 | 生效日期:2001-09-24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铀产品收入资金和铀产品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防字〔2001〕11号)的规定,现就铀产品销售收入的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铀产品出售收入为中央收入,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缴中央金库。
二、铀产品出售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其中缴款书的款级科目栏填写“铀产品出售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三、通知下发前以其他科目缴入中央国库的铀产品出售收入,有关单位请按此通知的要求办理账务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1年9月2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