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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铀产品出售收入办理缴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预[2001]40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2001-09-24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铀产品收入资金和铀产品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防字〔2001〕11号)的规定,现就铀产品销售收入的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铀产品出售收入为中央收入,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上缴中央金库。

  二、铀产品出售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其中缴款书的款级科目栏填写“铀产品出售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三、通知下发前以其他科目缴入中央国库的铀产品出售收入,有关单位请按此通知的要求办理账务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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