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92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1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计师事务所: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底全面完成改制后,使注册会计师摆脱了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依附于政府机构的那种官办的“全民所有制”的机制,建立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运作也逐步步入理性的轨道。几年来,我市广大注册会计师在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运作机制,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我会于1999年9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我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机制,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制后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运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合伙人的观念转变滞后,如首席合伙人沿袭传统体制下的“所长式”领导方式及管理观念适应不了新体制需要,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模糊不清等。二是没有相应建立和完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机制,如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质量制约机制、重大争议事项的表决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入伙及退伙机制等,导致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给事务所的正常运作造成障碍。三是执业行为不规范,个别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在改制后存在急功近利倾向,在利益驱动下,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甚至有的注册会计师丧失应有的职业品德,故意出具虚假业务报告。
为了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加强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实现统一承接业务,统一执业标准,统一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统一质量控制和统一财务核算与利润分配,从而有效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协会在总结几年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运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指导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指导意见进行规范,从2002年起,执行新的合伙协议。我会将于2002年6月前,对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各自为政,分灶核算,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难于保证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我会将书面报告中注协和证监会,并对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证。
二、不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按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我会将结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评审对贯彻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指导意见(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11月16日
|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