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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1]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验资业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验资业务中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程序的情况下,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更不得与企业通同作弊,弄虚作假。对违规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依法严厉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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