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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办企[2001]84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9-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部拟定了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三峡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仍按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关于下达1998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国电财[1998]137号)执行。
二、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是必成数,不是包干数。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将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收上来,均衡缴入国库,确保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附件:2001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单位:万元)
单位 2001年计划数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73700
其中:本部 36000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100
山西省电力公司 18600
东北三省及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34150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1150
辽宁省电力公司 17000
吉林省电力公司 700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9000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184000
其中:上海市电力公司 48000
江苏省电力公司 58000
浙江省电力公司 55000
安徽省电力公司 23000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12000
其中:湖北省电力公司 42000
湖南省电力公司 1900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1000
江西省电力公司 10000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18200
其中:陕西省电力公司 6300
甘肃省电力公司 5900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2500
青海省电力公司 2100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400
四川省电力公司 14000
重庆市电力公司 6050
贵州省电力公司 5000
云南省电力公司 4600
山东省电力公司 42000
福建省电力公司 1727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4300
广东省电力公司 26808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0
海南省电力公司 680
合 计 545758
财政部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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