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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1]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9 | 生效日期:2001-11-09 |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我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1号)下发后,仍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国库。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支预算管理,确保这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口径,便于掌握,我局就中央要求纳库的收费项目(见沪财参[2001]1号文)与本市对应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列出了对照表表(附后)。请各单位按照对表的收费基础做好收收入的缴库工作。
二、为确保收费收入入库的统一性,各单位应按上述收费入库的项目口径,将收费收入足额上缴入库。对单位已将部分应入库收入上缴财政专记户的,由单位提供分项目的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专户中调整入库;如发生财政专户经费支出,应作相应调整。
三、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库,是预算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收入监缴和检查工作,确保年内完成收入缴库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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