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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陵川县境内陵修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交财字[2001]6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0-29
 

晋城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陵修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年限的请示》(晋市政字[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陵修公路经省政府批准在陵川县设立了上郊、夺火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截止2001年5月底,车辆通行费累计收入321万元,支出540万元(利息支出371万元),银行贷款余额为2340万元。

  二、陵修公路效益欠佳,主要原因除由于河南省修武县境内路况太差,行车困难,影响该路的车流量外,也有本县方面的问题。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路继续收费,但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该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至2004年年底。通行费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在此期间,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仍按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交财字[1997]566号《关于陵修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第315号《关于陵修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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