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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石凉线砂河至应县界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交财字[2001]5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2001-10-23
 

忻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石凉线砂河至应县界公路收取车辆收费的批复》(晋政函[2001]339号)同意石凉线繁峙县砂河至应县界公路作为收费经营公路,设立川草坪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咀至凉城线繁峙县境内砂河至应县界段公路是经省计委批准改建的集资贷款公路,该公路全长20.494公里,总预算511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950万元,其中省交通厅投入2000万元,山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资款投资2950万元。该公路于1998年9月27日通车,2001年4月17日经省公路局忻州分局鉴定为合格工程。

  二、该公路由山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收取车辆通行费,归还其2950万元贷款本息前由繁峙县人民政府对收费收入进行管理,省公路局负责日常监督。

  三、凡通行砂河至应县界公路川草坪收费站的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的客、货车(含5吨)和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含10吨),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的车辆(含20吨),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含30吨),每车次收费30元;
  6、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疗救护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和兰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在车主自愿的情况下,对收费站附近经常过往的车辆可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收费票据由忻州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领发、核销。

  五、在收费还贷期间,该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繁峙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不征收政府调控基金。养护经费、征收人员经费由繁峙县财政局按规定确定支出计划。还贷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征收人员经费和养护费外,所收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偿还2950万元贷款本息。

  六、该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公路局负责,所需经费从该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支付。

  七、收费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养据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以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省公路局应及时监督和制止收费期间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八、收费时间暂定12年。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完2950万元的贷款本息,繁峙县政府应立即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情况,并中请批准合理盈利期的年限,盈利期不得超过贷款本金2950万元(不包括利息)回收期的一半。

  九、《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每五年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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