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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人发[2001]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财务部门: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财会考[2001]13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现将200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二、考试时间(略)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北京市人事局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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