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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价格[2001]9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31 | 生效日期:2001-11-01 |
各州、地、市计委,省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第23号令公布了8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现就价格管理形式及定价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价格后,价格管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在《青海省计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公布实施前,对其中18项转经营服务性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详见附表一),对其它68项转经营服务性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详见附表二)。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价格,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分别由省计委和州、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或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三、收费单位依据市场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态情况,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价格。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盈利”的原则。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性收费政府定价目录(略)
附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录(略)
青海省其他机构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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