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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税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国税外[2001]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doc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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