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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1]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01-01 |
自1996年对城区实行“划分税种,递增上解,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城区政府在开发财源、增收节支、当家理财和发展城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以保证城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前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规范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调动城区发展经济、开发财源的积极性,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缓解部分城区财政困难,改善城区财政状况。实现城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原则
1、按照事权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通过对财政体制的调整,使财政利益分配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让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
2、调动城区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合理调节城区间的财力分配,在鼓励财政发展较快的城区继续保持持续发展的同时,对发展较慢的城区给予适当扶持。
4、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在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尽量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杜绝市本级与城区、城区与城区、城区与高新区、城区与郊区之间的混库现象,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与城区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市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本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市本级承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60%),全市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市重点企业及市属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城市维护建设中属于市管的园林设施、路桥建设、大中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费。市级文体广播、教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离退休费、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城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40%)、社区建设经费、城区武装部营院基本建设支出、城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以及城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费,城区文化、教育、体育、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社会保障和其他各项支出。
(二)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①中央、自治区、市本级直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②承担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外地建筑企业,四桥一路,机场高速公路缴纳的各项税收;③自治区、市本级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自治区、市本级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④自治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市本级报社、出版社等文化宣传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征收的各项税收;⑥市区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⑦市属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排污费收入,市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⑧发行彩票缴纳的各项税收。
2、城区固定收入:城区所属单位缴纳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城区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印花税。
3、市本级与城区共享收人:列入城区收入征管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按二八比例分享,市本级分享20%、城区分享80%。
(三)城区收入征管范围
城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企业;城区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与城区合作、合资企业;城区所属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城区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的集体企业;辖区地段内的个体主商业户、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辖区地段内的市场;城区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人及罚没收入;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体制基数的确声
1、收入基数:以2000年为基期年,各区当年决算收入按体制规定的范围调整后,作为财政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以2000年末财政实际供养人数及城区事业行政平均支出水平计算,将城区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发展支出两大部分。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40%部分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参见桂办发[2001]46号文件)、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等七项组成,按统一标准计算;事业发展支出以城区基本支出水平20%核定后,按在校学生人数、城区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财政支出基数。
3、税收返还基数:以2000年决算核定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上述规定的收入划分进行调整后确定。上划两税增量返还按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系数递增返还。
(五)体制上解和补助
按照以上办法计算出各城区收支基数后,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上解;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城区,实行定额补助。城区地方财政收入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给城区。
(六)专项上解
1、分享上解。对市本级与城区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年终按20%的比例单独计算,专项上解市本级财政。
2、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专项上解。
三、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
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事权,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实行新体制后,企业原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划分范围由市、区财政相应负担。对于部分城区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将根据城区组织收入努力程度、人均财力以及公共支出等因素,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扶持。
2、积极进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城区财政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加强对社区建设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
3、规范预算管理。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市本级欠城区资金的,市本级及时向城区调拨资金;城区欠市本级资金的,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向城区超调资金。城区欠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
4、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人。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人、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
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执行中,若因自治区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企业隶属关系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南宁市政府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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