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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6 | 生效日期:2001-10-26 |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的函”(赣文函字(2001)8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江西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赣府厅字(2000)91号)有关规定,结合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综合考虑制证和发证的成本因素,经研究,同意全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收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套20元。
请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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