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并文化市场管理费与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后有关收费政策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5 | 生效日期:2001-11-20 |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建议调整全省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政策的函》(苏文市[2001]第42号)悉。经研究,决定将“文化市场”管理费与“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合并为“文化市场管理费”,并进行收费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97号文件规定,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率,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取消了以下六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卡拉OK餐厅、音乐茶座、有乐队伴奏和播放音像制品咖啡厅、酒吧等;台(桌)球、保龄球、高尔夫球;营业性棋牌室、溜冰场、打靶场;电子游戏机厅(室);游乐场、游艺厅、游乐园。
(二)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取消以下收费:
1、自制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自制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的市场管理费(按销售额的0.5%、1%);
2、营业性演出单位进出省演出业务联系服务费(10元/次);
3、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30元、20元);
4、艺术品展览管理费(按营业额3%)。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1、审片费:由原来的100元/盘(盒)降 低为10元/盘(盒);
2、艺术品经营、展销管理费:由按营业额3%降为1%收取;
3、艺术品拍卖管理费:由按营业额收取2%改为按佣金收取2%;
4、营业性演出管理费(组台、组团、涉外演出、个人演出):仍按演出总收入(票款、赞助、广告收入的总和或个人演出收入总和)收取。戏剧、杂技、芭蕾舞、交响乐等民族高雅艺术由按2%-5%降为按不超过2%收取,通俗流行音乐由按8%降为按不超过3%收取,演出单位已交过演出管理费的,个人不再交演出管理费。
5、文化系统内部证照工本费结算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网络文化准营证》时,可以向这些场所收取工本费每证50元,年检不得收费。
四、调整规范后的文化市场管理费标准见附表。过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五、请各级文化部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函自200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文化市场管理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