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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堤围防护费征收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海市水务管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02]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珠府[20OO]149号)和《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复函》(珠府办函[2001]9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以及珠府[2OOO]149号文第四点的规定,原由市水利局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按珠府[200O]14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费率标准
  (一)批发零售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对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5‰计征。
  (四)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纳税营业(销售)额的1‰计征。
  (五)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征收流转税换算营业收入计征,但每月最低应不低于10元。
  (六)对每月应缴费超过1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1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四、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要求由珠海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二)堤围防护费随同税款实行按月或季征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工商业户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对逾期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缓交。
  (四)对确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无力缴纳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水务局审批给予适当减免。
  (五)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工商业户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隐瞒缴费情况的,可以核定其应缴费收入额。对拒不缴费或逾期不缴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者,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水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备注:由于银行软件系统更新的关系,一、二月份应缴的堤围防护费暂缓入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珠海市水务管理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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