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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长政办发[200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底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8号精神,县政府确定2001年底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现将《长清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长清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法[1994]42号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1]51号的规定,2001年进行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这项普查是一次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为搞好我县的普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的普查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范围和对象
  普查的范围为长清县境内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运输邮电企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房地产企业、社会服务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团体。包括: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基金会:各类基金会;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其他法人是指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业户。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但具有固定场所和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也包括在此次调查范围之内。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基本单位的划分按《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执行。
  普查实行所在地统计原则,即按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进行普查登记和上报普查资料。

  三、普查表式和主要内容
  普查表式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
  基层表分为甲、乙、丙三种表式。甲表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表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丙表为《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表》。
  综合表分为六种表式。即《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数》、《按单位类别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数》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标识、分组类型、登记批准状况、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国有经济控股情况、营业状态、从业人员、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普查使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处理标准。

  四、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1年11月1日。整个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01年11月1日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底,进行全县普查资料的收集、审核和数据处理;2002年7月至12月底基本完成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普查的组织领导
  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由县政府组织、县委宣传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企业局、县外企局、县统计局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基本单位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普查工作。人员有上述有关部门抽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普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普查的组织实施和调查方式
  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组织试点、制定实施细则,集中搞好普查培训工作。乡(镇)普查机构按照县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普查方案,组织普查登记,完成数据处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普查原则上采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块块复核”,直接发表调查和与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工是:平安、归德、孝里、崮山、张夏、万德、五峰、马山、双泉、武庄、开发区负责区域内所有单位的登记。长清镇境内县属及以上单位由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属及以下单位、私营个体单位、和外地驻长清机构或单位由镇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挂靠在县属以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名下的三产单位,如小商店、饭店、维修部、服务咨询单位等,也由长清镇组织普查登记。
  普查摸底所需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和有关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民政、财政、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分别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编制、技术监督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纳税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由财政、工商部门负责提供。
  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将各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的有关资料,结合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在对各类单位进行逐一核对的同时,须利用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单位代码数据库,与统计部门现有的名录库进行单位代码核对与替换并整理出普查单位名册。
  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单位名册,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并组织其填报普查表。

  七、普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本县的数据处理方案,并有县、乡(镇)分级组织实施。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各级直接处理基层数据,并逐级上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的工作模式。数据处理程序由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并负责培训。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对方案培训、清查单位、调查登记、填报普查表和收表、审表以及数据录入、处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须对辖区内的普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查。

  八、普查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普查结果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前普查机构须对其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稽查、校检和评估。
  建立全县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数据库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和更新,资料共享。
  各级普查机构须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开展普查资料的对外提供工作,并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应用。
  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单个企业或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

  九、普查经费和宣传动员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要将普查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本单位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社会各界对基本单位普查知之甚少,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十、奖励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一、普查的工作进度
  全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㈠现在至2001年10月为普查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及各项工作细则、开展试点、确定普查组织方式、搜集各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核对和编制普查单位名册、全面布置普查工作、开展宣传动员、编制和下发程序、组织业务培训,同时做好普查前的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㈡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为普查的登记、汇总、上报阶段
  主要工作是正式组织普查登记、开展登记质量抽查、复查审核普查表的填写质量、完成各级数据处理及资料汇总上报。
  ㈢2002年7月至2002年底为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和工作总结阶段
  主要工作是建立县、乡(镇)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加强对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开发、应用,开展普查资料分析研究,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分阶段发布普查数据;进行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十二、长清县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
  县统计局:
  ⒈负责筹备组建长清县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⒉协助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做好长清县基本单位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业务培训工作。
  ⒊协助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做好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⒋负责全县基本单位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
  ⒌配合做好基本单位普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
  ⒈参与制定全县基本单位普查的宣传计划和宣传提纲。
  ⒉组织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基本单位普查的宣传活动。
  ⒊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全县基本单位普查各阶段宣传协调工作。
  县人事局:
  ⒈协助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负责向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提供现行机构编制的基本统计资料、主要提供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
  ⒉协助做好基本单位普查的总结表彰工作。
  财政局:
  ⒈落实解决县级基本单位普查经费,协调解决各乡镇基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落实。
  ⒉结合税源调查,向县基本单位办公室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代码(税务登记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行业类别、从业人员、企业(单位个数)、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主要指标。
  ⒊协助做好有关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
  ⒈协助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做好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资料收集、数据认定工作。
  ⒉负责向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提供社团组织及其相关单位的单位代码( 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全县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数据或构成情况。
  ⒊落实承办单位承办人。
  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⒈负责向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企业法人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等资料。主要提供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情况等资料。
  ⒉协调县、乡(镇)税务部门配合普查机构开展登记工作。
  ⒊协助做好有关普查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⒋落实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⒈负责向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主要提供:单位代码(工商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行业类别、开业(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情况等资料。
  ⒉组织乡(镇)工商部门配合基层普查机构开展登记工作。
  ⒊协助做好有关普查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⒋落实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⒈协助县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做好法人码的管理与认定,对代码登记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等问题进行解释。负责提供全县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提供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从业人员等指标。
  ⒉负责提供有关分类标准或共同制定完善县级统计标准。
  ⒊落实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教育局、卫生局:
  ⒈负责提供 行政隶属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
  ⒉落实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协调县乡(镇)下属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⒊协助做好有关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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