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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综合电价有关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工字[200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4 | 生效日期:2001-10-24 |
各市、州物价局、供电公司:
我省农村电网改造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期农网改造任务已近完成,改造后的供电质量明显提高,综合电价普遍下降,群众比较满意。但就目前情况看还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由于调整了除农村居民照明电价以外的各类趸售电价,加之部分没有改造的农村电网线变损居高不下,致使部分地方核定后的综合电价较高,用户意见较大。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商业电价问题
农村商业用电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吉省价工字[2001]12号文件规定的分类范围执行,农村农民在自家居室开办的食杂店、小卖店类型的商业用电,收费时要将生活与商业用电分别计价,不准混收、估收。在未分表前考虑到目前省内电力市场状况和农网改造进行情况,暂按居民照明电价执行。
农村商业用电线变损的核定。凡超过综合损失率25%的均按综合损失率25%核定,低于综合损失率25%的按实际综合损失率核定。其余部分损失由供电公司承担。
本条规定自2001年1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对政策未明确以前已收缴部分不予退还。
二、农村其它用电价格问题
按现行有关电价政策严格执行。
三、表损问题 农网改造后各类用电均不得再在价格外收取每月每表1千瓦时表损。农网改造前收取的表损费用未计入综合电价收入的,在当地物价部门监督下,在2001年11月底之前必须将该部分退还给农民或冲减农网改造低压进户由农民负担部分。各地必须将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竣工后的综合电价问题
鉴于全省第一批农网改造投资额截止11月底前全部完成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未实行验收和省物价局未核定农村照明用电价格前,自12月1日起省内全部农村照明用电价格在改造前低于每千瓦时0.65元的仍按原价格执行,高于每千瓦时0.65元的一律降到0.65元。特殊执行有困难的,可由当地物价部门测算报市、州物价局核定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五、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原指导性电费结余款问题
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前,实行两种电价。由于指导性电费各地发行方法不一,在部分市、县形成了指导性电费(差价电电费)结余。这部分资金在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已很难滚动使用,各市、县应2001年年底前全额上缴省电力公司统一用于解决省内电价矛盾。逾期不缴的将视为违纪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农村电网改造竣工县(市、区)的综合电价结余问题
农村综合电价结余属农民预交电费性质的结余,应逐户核定结余额度后,冲减下期农民应交的综合电价电费(电价水平保持不变)或冲减农网改造低压进户由农民负担费用。
七、低压电网维护费问题
根据国有计委规定,“低压电网维护费”是专项用于农村10千伏及04千伏线路维护使用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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