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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1]2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2001-10-23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降低住房建设成本,推动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格[2001]585号文发出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住房建设收费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3项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1)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2)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费、(3)建设系统专业技术培训考务费。此外,建筑企业上级管理费在湘政发[1999]26号文已明确期限执行至2000年底止,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费。
[2001]湘价费字第224号文中规定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我省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与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规定取消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和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在性质和内容上有根本区别,不在本次取消范围之内,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降低2项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全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由按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降为2.1%;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 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由不超过征地总额的4%降为2.8%。半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由不超过征地总额的2%降为1.4%;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由不超过征地总额的2.5%降为1.75%。单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由不超过征地总额的1.5%降为1.05%;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征地总额的2%降为1.4%。
补办征地手续,不需办理补偿、安置工作的,但需重新勘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每亩由100元降为70元。城镇居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费由每户200元降为140元。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由按工程造价的0.2%。降为0.14‰。
鉴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我省在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时,已以[1997]湘价房字第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先于国家降低了收费标准,并考虑建设部门的实际情况,本次不再降低收费标准,仍按[1997]湘价房字第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以下收费项目予以进一步规范: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和以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包括以上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经济适用住宅建设项目免收。
2.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更名为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对自备独立排水设施、并不使用城市排水公用设施的企业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免收。
3.房屋登记发证费更名为房屋权属登记费,进一步明确收费对象及范围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南省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收费项目设置由原房屋产权总登记及新建、转移变更登记;房屋产权更正、遗失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规范为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房屋现值的1.5‰。
对新建的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私房的开发商、单位集资房的建设单位和私房所有者在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交纳初始登记费。购房者从开发商和单位购买商品房和集资建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交纳产权转移登记费。转移登记费由转移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费减半征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权利价值的0.5‰;遗失、注销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次40元。
建设项目凡按规定需在报建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竣工后的实际数与报建时的计划数有差异的,执收单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与收费对象结算。

  四、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局在研究后另文下达。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湖南省物价局
20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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