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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发[2002]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工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5号、浙国税办[200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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