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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或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教函[2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01-11-05 |
湘潭市人民政府:
我厅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关于请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或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后,专门就此问题到财政部进行了汇报。财政部综合司就地方开征教育费附加或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现将财政部就此问题的有关意见函复如下: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开征及征收比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地方不得变动。同时,鉴于目前国家正在治理整顿经济环境,以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清理整顿期间,有关地方开征教育费附加或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事项国家已暂停审批。
特此函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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