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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从森林公园收入中提取国有林育林基金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1]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6 | 生效日期:2001-11-06 |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促进森林公园营林生产建设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的通知》([1998]湘价消字第231号)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财[95]农字第39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其取得的收入按30%计提国有林育林基金,专项用于公园造林、抚育、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清查和造林规划设计等支出,并全部留公园使用,暂不分成上交。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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