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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晶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教联[200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2001-10-26
 

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晶博学院: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黑龙江大学同庆学院的批复》(黑政函[2001]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黑龙江大学晶博学院的批复》(黑政函[2001]92号),同意以上两学院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9000元,请遵照执行。
  学费及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遵照黑教联[2000]1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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