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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函[2001]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9 | 生效日期:2001-11-09 |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工本费的请示》(黑政法函[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第11号政府令)精神,同意由你办统一印制发放全省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收取工本费每证15元。
二、该项证件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制作证件的各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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