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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计收费[2001]14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1-01 |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豫农[计]函[2001]6号)和《关于请求调整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豫农[计]函[200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鉴于我省农作物种子检测技术已采用国际通用标准,检测成本大大提高,以及上交国家费用增加,原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保障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子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调整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40元。收取工本费后,不得再收取各种申请表和年审费用。
二、制定和调整我省农作物种子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各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农作物种子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五、本批复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省农牧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综字[1992]第37号)以及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检测收费标准表(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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